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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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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97号 罪犯刘建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97号

罪犯建军,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建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建军提出上诉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建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间,刘建军利用担任睢阳区古宋乡创建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睢阳区古宋乡创建办主任刘键鑫在负责郑发置业有限公司征用睢阳区古宋乡堤口村委会的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采取虚列被拆迁户的方法,套取拆迁赔偿款67.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