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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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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好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5号 罪犯付红好,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红好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5号

罪犯付红好,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红好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被告人付红好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2011年11月18日送交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付红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付红好先后多次介绍他人或自己从胡丽明处购买无手续的被盗两轮和三轮摩托车12辆。涉案赃车已追退。

罪犯付红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红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红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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