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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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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公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付公同,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公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付公同,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公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2011年11月3日送交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付公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付公同路过张某某家,见家中只有张某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卫能力丧失)及其丈夫付某(弱智)在家,趁付某上厕所之机,将张某某拉到东厢房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付公同到张某某家中,坐到张某某身边,强行抚摸张某某乳房等处,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张某某的婆母发现未能得逞。

罪犯付公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公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公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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