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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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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兵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0号 罪犯刘彦兵,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彦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60号

罪犯刘彦兵,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彦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2011年5月31日送交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彦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份,被告人刘彦兵伙同他人预谋后,以订购小麦胚芽的名义诈骗作案17起,骗取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403389元后分赃并挥霍。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系主犯。

罪犯刘彦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彦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彦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