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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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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34号 罪犯刘海朝,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2年2月刑满释放。 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534号

罪犯刘海朝,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2年2月刑满释放。

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淅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裁定对刘海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海朝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16日夜,刘海朝伙同他人携带卡钳窜至网通公司仓库,盗走价值58000余元的600对电缆181米和800对电缆160米后销赃。系累犯。

罪犯刘海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海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秋生

审 判 员  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利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