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42号
申某栋: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系犯罪中止,又有自首情节,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判量刑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