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61号
罗某某:
你因犯刑讯逼供罪一案,对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缺乏充分证据、量刑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刑讯逼供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