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59号
张某某:
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