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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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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巧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379号 杨某某: 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刑初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379号

杨某某:

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刑初重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人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汤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汤阴县人民政府文件、古X村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会议记录、公告、通知等书证,证实SX02省道古X桥改线工程经相关部门审批,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研究并投票表决,收回了你的土地承包权,确定了补偿标准。你与同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消防大队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你因对土地征用不满,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后,两家人携带液化汽钢瓶到施工现场,言语威胁施工人员,面对围观群众一、二百人,点燃液化汽钢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