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62号
马某某: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审法院审理和商丘市两级法院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