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56号
王某某:
你为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2)平龙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史某某是正常行驶,事故发生有因是被害人违章超车、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经一审法院审理和平顶山市两级法院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