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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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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军玩忽职守罪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310号 张某军: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和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2011年12月5日六部门公告之前没有生产和销售莱XXX胺的禁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310号

张某军: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和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2011年12月5日六部门公告之前没有生产和销售莱XXX胺的禁止性规定,其职责只是形式审查,签字不是年检必需材料,不必然导致公司通过年检,原判认定本人在明知无许可证情况下,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通过年检的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2002年2月9日农业部第176号公告明确要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年检时应当审查许可证情况。你作为工商所所长,明知新乡市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X胺是用于生产兽药的兽药中间体,本应当认真审查该公司是否办理了生产许可证,但你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该公司通过年检,非法生产、销售XXXXX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原判据此认定你构成玩忽职守罪正确,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