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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世民合同诈骗罪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182号 张某民: 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刑二终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9号合同已履行完毕,7号合同系刘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182号

张某民:

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刑二终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9号合同已履行完毕,7号合同系刘某某伪造,你公司与李某某没有业务关系;常某某等人通过刘某某从你公司购煤,你公司已基本履行合同,没有诈骗李某某、常某某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告无罪。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李某某经与你协商以你公司名义与XX公司签订9号合同,并制作一份协议,与你电话联系后向你公司汇款80万元,付给刘某某现金50万元,后你与刘某某以煤炭正装专列、需付运费等虚假理由,催促李某某多次向你公司汇款277万元。在你收到煤款不发货的情况下,李某某派梁某到西宁催促你发货并完善协议,你以马上发货为借口拒绝签字,始终没有给李某某发货,亦未退款。该事实与证人梁某、刘某某的证言,银行支付凭证、青某铁路公司证明等书证相印证。原判认定你与刘某某共同诈骗李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你诉称履行了9号合同,7号合同系刘某某伪造的理由,经查,某成公司进料过磅单、结算单及收款收据证实刘某某以7号合同价格与某成公司结算了煤款。某成公司亦证实收货结算执行的是7号合同,9号合同未供煤。所谓的9号合同需要火车专线运输,由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你公司既无铁路运输资格,也未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你诉称履行了9号合同无证据证明。

关于你诉称你公司已基本履行合同,没有诈骗常某某等人的理由,经查,你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以能从青海购买便宜煤为由,骗得常某某等人的信任,常某某等人多次支付刘某某现金,并向你公司汇款,你与刘某某先发部分煤,后以火车运输费用低,可赚取更多利润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巨额煤款及运费后失去联系,当被害人找到你时,你又谎称改用汽车运输,后再次失去联系。你与被告人刘某某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支付货款,收取货款后逃匿,原判认定你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