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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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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全明过失致人死亡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46号 何某彪: 你为被告人何某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46号

何某彪:

你为被告人何某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何某明无罪;应判令刘某某、梁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