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46号
何某彪:
你为被告人何某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何某明无罪;应判令刘某某、梁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