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69号
赵某某、闫某某:
你们因犯抢劫罪一案,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周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和淮阳县人民法院(2003)淮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你们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们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