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191号
原审被告人焦某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焦某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焦某胜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