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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玉明,男,53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玉明,男,53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冯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蔡玉明酒后驾驶豫R2666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院内调头行驶时,与党元坡驾驶的豫Rk817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蔡玉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3mg/100ml。2015年1月25日,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蔡玉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蔡玉明与党元坡达成协议,蔡玉明一次性赔偿党元坡修理费7800元,取得被害人党元坡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玉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党元坡的陈述,被告人蔡玉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玉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玉明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玉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玉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一贯表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冯春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