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长坡,男,42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长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长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宋长坡无证驾驶豫AM828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桥头镇独柳树路段时,与步行的刘兴聚发生碰撞,造成刘兴聚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宋长坡驾车逃逸。2014年5月19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长坡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兴聚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4年5月2日,被告人宋长坡道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宋长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15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宋长坡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长坡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长坡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长坡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长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长坡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至七年。被告人宋长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长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宋长坡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长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