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晓锋,男,34岁。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1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晓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杜晓锋驾驶豫A1XH1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晋庄至南阳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晋庄镇熊庄村路段时,与步行的王汉修发生碰撞,造成王汉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杜晓锋积极抢救伤者。2015年1月25日,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杜晓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二、王汉修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杜晓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杜晓锋支付王汉修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50000元,其中杜晓锋实付22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3000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杜晓锋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说明事故发生过程,2015年1月25日,被害人王汉修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经传唤到社旗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对驾车肇事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晓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了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辆查询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杜晓锋的到案情况说明,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请认定被告人杜晓锋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晓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