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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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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友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再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刘建都,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友,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再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刘建都,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友,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00年5月至2001年12月任南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2001年12月至2005年2月任南阳市农村信用社主任、理事长、党委书记,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科技中心主任,2006年7月任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体改办主任,住郑州市。现在许昌监狱服行。

辩护人:赵思恩,安敛泉,河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友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召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2年2、3月份的一天,原南阳市桐柏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刘云武为感谢被告人刘建友为其妻调动工作,在南阳市王府饭店戏曲茶座内送给刘建友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2、2004年春节前一天,原南阳市新野县信用社主任齐跃进因被停职,为恢复职务,齐跃进到被告人刘建友家,送给刘现金3万元。2007年7月,齐跃进被任命为南阳市宛城区信用联社主任。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3、2004年3月份一天,原南阳市桐柏县信用联社主任贾玉增为调动工作到被告人刘建友家,送给刘现金1万元2004年6月,贾玉增被调任新野县信用联社主任。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4、2003年及2004年春节前,原南阳市南召县瑞丰乡信用社主任冀守炜为进县联社班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刘建友现金1万元及3万元。2004年6月,冀守炜被提拔为南阳市镇平县信用联社监事长。2005年春节前,冀守炜到刘建友家,送给刘建友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5、2005年春节前,桐柏信用联社主任蒋书先为感谢刘建友对其提拔,送给刘建友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6、2004年及2005年春节前,内乡县信用联社副主任樊攀红为感谢被告人刘建友对其提拔,先后两次到刘建友家送给刘建友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7、2003年及2004年春节前,桐柏县信用联社主任朱建立为了提拔及调动工作,先后两次到被告人刘建友家,送给刘建友现金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8、2004年春节前,唐河县信用联社专职副书记闫伟为改任副主任,到被告人刘建友家,送给刘现金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9、2004年及2005年春节前,方城县信用联社主任胡洪洋为了提拔,先后两次到被告人刘建友的办公室,送给刘现金共1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10、2003年8月份的一天,方城县信用联社主任宋健为了提拔,趁被告人刘建友住院之机,送给刘3000美元。2004年7月。宋健被任命为唐河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11、2004年春节前,淅川县信用联社丹淅乡信用社主任孙跃争为进县联社班子,到被告人刘建友的办公室,送给刘现金3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12、2004年4月,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公司经理秦宝玉为贷款,送给被告人刘建友现金10万元。后刘建友安排南阳市卧龙区信用联社为其贷款200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13、2004年5月份,被告人刘建友让河南荣勋实业公司经理张荣勋为其子刘博办理到北京人大附中上学之事。张荣勋为此话费20万元。为了与刘建友拉关系,张荣勋未向刘建友索要此款。2005年2月份,张荣勋让刘建友为其帮忙安排贷款,刘建友让社旗及桐柏两个信用社为张贷款80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14、2004年9月份,被告人刘建友的朋友王艺垠因开饭店需用钱,刘建友与南阳市侨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蒋兆齐商议后,由蒋兆齐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名义向南阳市信用联社借款50万元,借出后将此款借给王艺垠做生意使用,2006年4月前,该款陆续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建友对其在担任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主任、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调动、提拔、贷款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及挪用本单位资金给朋友做生意的事实供认不讳。

证人刘云武、齐跃进、贾玉增、冀守炜、蒋书先、樊攀红、朱建立、闫伟、胡洪洋、宋健、孙跃争、秦宝玉等人证言均证明,各证人为了工作调动、家属工作调动、提拔、贷款等事项向被告人刘建友送过现金和美元的事实。

证人刘荣勋、李辉证言证明。为了被告人刘建友之子刘博上人大附中,证人刘荣勋曾给中间人吴汉民20万元现金的事实。

证人蒋兆齐证言证明,被告人刘建友为了给其朋友王艺垠开饭店筹措资金,蒋兆齐和刘建友商议,由蒋兆齐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为由,从蒋兆齐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给南阳市信用联社的200万元保证金账户上借出50万元,并将其中47万元交给王艺垠开饭店。

证人董烁等人证言证明,经被告人刘建友同意,借给蒋兆齐50万元。后刘建友陆续将此款归还。

中国共产党南阳市委员会宛文(2001)181号文件证明,被告人刘建友于2001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委任命为中国南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建友在被河南省纪委双规期间交代了自己受贿、挪用公款的事实,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被告人刘建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建友有自首情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建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建友受贿所得人民币5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刘建友辩称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另外,其辩护人认为,刘建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符合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检察机关指控刘建友2004年5月让河南荣勋实业公司经理张荣勋为其儿子刘博办理北京人大附中上学,张荣勋为此花费20万元一事。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受贿的数额。

经再审查明,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一、二审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再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建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挪用单位公款数额巨大,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刘建友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罪量刑”经查,原审被告人刘建友系受南阳市人民银行推荐,经中共南阳市委任命其为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此正符合刑法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的“不论被委派(任命)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此,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建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成员,其不符合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题要件;检察机关指控刘建友2004年5月让河南荣勋实业公司经理张荣勋为其儿子刘博办理北京人大附中上学,张荣勋为此花费20万元一事,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计入受贿的数额”的辩护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刘建友利用其担任南阳市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及理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行贿人或其家属提拔、调动工作,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此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08)漯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