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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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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景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刑事再审决定书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漯刑申字第9号 原审被告人郝景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十日以(2010)舞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景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漯刑申字第9号

原审被告人郝景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八月十日以(2010)舞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景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随案赃款13566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张青秋(系被告人之妻)不服,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