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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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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22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222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乙,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监视居住。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秦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甲与段某某、梁甲夫妇有经济上的纠纷,遂通过电话联系,找人预谋绑架段某某,追要债务,并让被告人秦某乙带领所找的人指认段某某住处。2012年4月6日晚21:20左右,梁甲与段某某在新野县城西环路回家途中,被告人秦某甲所雇的人强行将梁甲拉至一辆面包车上,并对梁甲进行殴打,后关在新野县王集镇湍河桥西孙某某的花厂内。之后,被告人秦某甲以此相要挟,指使被告人秦某乙向梁甲家人索要现金35万元。2012年4月7日下午,梁甲家人通过丁某某向秦某乙支付现金6万元后,梁甲于2012年4月7日晚20时许被放回。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自己特别交待只为要账,不能打人。

被告人秦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只是带人指认地点,后期参与拿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甲因与段某某、梁甲夫妇有经济纠纷,遂预谋找人绑架段某某家人追要债务。事前,被告人秦某甲指示被告人秦某乙(系被告人秦某甲堂弟)带领所找的人指认段某某住处。2012年4月6日晚21:20左右,梁甲与段某某在新野县城西环路回家途中,被告人秦某甲所雇佣的人强行将梁甲拉至一辆面包车上,把梁甲带走并关押在新野县王集镇湍河桥西孙某某的花厂内。之后,被告人秦某甲以此相要挟,指使被告人秦某乙向梁甲家人索要现金。2012年4月7日下午,梁甲家人通过丁某某向秦某乙支付现金60000元后,梁甲于2012年4月7日晚20时许被放回。

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秦某乙在汕头车站被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局汕头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新野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17日上网追逃,被告人秦某乙于2013年8月26日到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

2011年,我与翁某某通过丁某某把一块地转让给段某某,合同约定价款150万,段某某分两次给了90万,还欠60万,我多次催要无果。2012年,一次我从邓州雇一出租车回新野,司机听到我打电话要钱的事,说能帮助要债,并留了电话。后来我因又多次向段某某要账,还是要不来,就给那个司机联系看有没有好办法,经过协商,出租车司机让我出一人给他们指路、拿钱,他安排绑架段某某家的人要账。刚好我兄弟秦某乙从外地回来了,我就让他指路、拿钱。案发当天,我在邓州,出租车司机安排人绑架了段某某妻子,我想着段某某钱我们60万元,加上利息大概65万元,后来秦某乙为要多少钱给我打电话,说段某某在医院,凑不上钱,到最后只拿到6万元。出租车司机要6万报酬,我只给他了4万,我留了2万元。

我没有参与绑架,我跟出租车司机交待过,目的要回来钱,不能打人。

2、被告人秦某乙的供述

2012年3、4月份,我堂兄秦某甲找我说段某某欠他账,一直不给,他想找人要账,又不想跟雇佣的人见面,让我领他们去认认段某某家门,我就根据他给的电话领人去认了段某某家门。过了三四天,秦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邓州,说让我找丁某某拿钱,我跟丁某某联系,丁某某说钱不好弄,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让对方出6万元,其余的钱在星期一还完。我和一个男子在桑庄附近拿到钱,我送给秦某甲后就走了。秦某甲没有给我任何好处。

3、被害人梁甲的陈述

2012年4月6日晚21时左右,我和我爱人段某某步行从我娘家回我家,走到西环路快到我家时,从后面过来一辆面包车突然停到我们前面,从车上下来三四个年轻娃,开始拉段某某上车,后来他们又拉我,把我拉到车上就走了,在车上,他们把我摁住,有人打我头,不让我说话,还有人拿东西顶住我后背,不让我动,并用衣服蒙住我头,把我拉到一个石棉瓦屋里,有年轻娃看住我。4月7日天黑时,看我的娃接了个电话后,用布把我眼蒙住,带我到车上,大概走半个小时停住,放我下来,我等他们走远了,解开布,往亮灯的地方走,找到一小卖铺给家里打了个电话,我哥、姐把我接回家了。

在石棉瓦屋里,他们没有打骂我,不过,他们拿走我的手机后一直没给我。

4、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昨晚(2012年4月6日)9时20分左右,我和妻子梁甲沿西环路回家,快到我家时,一辆白色面包车突然停到我们身边,从车上下来四五个年轻男娃,开始拉我,我挣了一下,感觉心脏病犯了,他们把我妻子拉到车上,往北跑了,我就报警了。

昨晚(2012年4月6日)0时35分,一个电话打到我手机上说“你拿35万给冬会二哥,过两天再拿35万,不然…”,我问:“你是谁”。对方把电话挂了。

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秦某甲和翁某某从别人处买了孟营一块地,通过我转让给段某某,约定150万,段某某分两次给了100万,还欠50万段某某写有还款协议,二个月内还清,但段某某一直没给,秦某甲为要账很恼火。

今天上午,你们(刑警队办案人员)找我说秦某甲让我去送钱,我才知道这件事。我一直通过电话说和,把价钱说到6万元,我按他们要求坐出租车到邓州送钱,要求放人。

6、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证实秦某甲借用其厂房让其朋友住一天的事实。

7、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我和秦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地,通过丁某某卖给段某某,段某某两次支付100万元,实际付款90万,他扣了10万,还欠50万,我都是通过丁某某要账,不知道秦某甲绑架梁甲要账的事。

8、证人梁乙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