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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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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吉朝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196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吉朝,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肖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刑初字第00196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吉朝,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吉朝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孙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吉朝及其辩护人樊肖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吉朝、刘某甲(已判决)酒后预谋拦车要钱。二人骑摩托车到新野县前高庙乡任桥村黄铁庄十字路口黄某甲代销点处,唐河县郭滩镇的王某(另案处理)、李某甲骑一辆摩托车来找刘某甲,四人在闲聊中看到新野县前高庙乡王套楼村村民王某甲骑一辆摩托车过来,刘某甲提出拦住摩托车,并大声喊“站住”,王某甲不停车,被告人刘吉朝伙同刘某甲、王某骑两辆摩托车追撵王某甲,在王套楼村王某乙的代销点处将王某甲截住,刘某甲对王某甲殴打后拿走其摩托车钥匙,被告人刘吉朝和刘某甲、王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将王某甲带回到黄某甲代销点处,被告人刘吉朝等人冒充是郭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向王某甲索要现金,王没钱,又威胁王某甲到黄某甲代销点赊欠8盒价值20元的香烟,被告人刘吉朝等四人分肥。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刘吉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吉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冒充警察人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吉朝虽主动投案,但当庭不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现依法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吉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护称,自己与刘某甲中午喝酒后碰到王某、李某甲,刘某甲提议拦车的,刘某甲说是派出所的,自己和王某是在刘某甲去追被害人后,跟随去的,自己没有说是派出所的,也没有打人,自己说让出100元钱是想解个和,自己不是抢劫。

辩护人樊肖波辩护认为,被告人刘吉朝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吉朝系自首、从犯,且为冲动型犯罪、初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吉朝与刘某甲(已判决)酒后预谋拦车要钱。二人骑摩托车来到新野县前高庙乡任桥村黄铁庄十字路口黄某甲代销点处,后唐河县郭滩镇的王某(另案处理)、李某甲骑一辆摩托车来找刘某甲,四人在代销点处闲聊过程中看到王某甲骑摩托车过来,刘某甲提出拦住摩托车,并大声喊“站住”,王某甲不停车,刘某甲骑上摩托车就去追王某甲,被告人刘吉朝与王某合骑一辆摩托车也跟着追过去,三人在王套楼村王某乙的代销点处将王某甲截住,刘某甲对王某甲殴打后要走其摩托车钥匙,被告人刘吉朝和刘某甲、王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将王某甲带回到黄某甲代销点处,被告人刘吉朝等三人冒充是郭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向王某甲索要现金,王某甲因没钱,被迫到黄某甲代销点赊欠8盒价值20元的香烟,才被放走。被告人刘吉朝等四人将香烟分肥。

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刘吉朝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吉朝的供述

被告人刘吉朝于2013年7月20日的供述

时间是2000年春上,具体日期我记不住,那天中午我和刘某甲在他家吃的饭,我俩喝了一瓶白酒,吃完饭我都有些醉了,刘某甲说出去玩一会,我俩就转到我们村西南角十字路口黄某甲的代销店门口玩,我们在代销店门口坐了没多大一会,郭滩的那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来找刘某甲,他们看见刘老四后就把摩托停在路边,他们和刘老四商量买树的事,在闲聊中从东边过来一个年轻娃骑着一辆摩托车,老四说那个娃的摩托骑的烧冒,他说要把他的摩托拦下来,等那个娃骑着摩托到我们跟前时,老四喊了声站住,那个娃没有理他继续往前走,老四就骑着摩托去撵那个娃,王某也骑个摩托带上我跟在后边,我们到王套楼村一个代销点南边时看见老四的摩托车在那个娃的摩托车前横着,我下车后走过去老四给了我一个摩托钥匙,让我把那个娃的摩托骑过去,我就过去骑上那个娃的摩托车,老四让那个娃坐上王某的摩托,我们一起又到黄某甲的代销店门口,下车后我把摩托扎在路边,然后把钥匙给了刘老四,之后我过去对那个娃说我们是郭滩派出所的,你得拿100块钱,那个娃说他身上没钱,刘老四说没钱了少交点,交50元,那个娃说50块钱也没有,后来也不知道是刘老四还是李某甲说让那个娃到代销店里拿几盒烟,那个娃就进到代销店里去拿烟,后来他拿了几盒烟出来,老四就把那个娃的摩托钥匙还给他,那个娃骑上摩托就走了,他走后我们把烟分了。

是刘某甲临时提出来去拦那个人的摩托,我们事先没有商量。刘某甲在前面拦住那个娃,我在王某摩托后面坐着,没看见刘某甲打没打那个娃,我没有打那个娃。那天我喝的有些多,详细情况我记不多清,但我印象中没有打过人。那个人后来给我们了我记得是4盒烟,都是皇后牌,2.5元一盒,我们每人分了一盒。当时那个娃身上没钱,烟还是欠的,事发后第二天还是我把10块钱烟钱给黄某甲了。

被告人刘吉朝于2013年7月21日的供述

因为当时另外两个人是郭滩的,听他们说话好像一个在郭滩派出所干过临时工,我才说是郭滩派出所的。

被告人刘吉朝于2013年7月31日的供述

2000年的时候我和我们村的刘某甲、郭滩的王某、李某甲拦住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让他在代销店内给我们欠了几盒烟。拦时说是郭滩派出所的,那是随口说的,我们没有事先商量过。我们都没有穿警察制服,都没有警察证件。当时那个人给我们买了好像是8盒烟,有皇后好像还有茅庐,我们每人分了2盒,烟钱是我第二天给代销店的黄某甲了。

2、同案犯刘某甲于2002年11月22日的供述

2000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和本村的刘吉朝二人在我家喝罢酒后,我就和刘吉朝二人骑了一辆摩托车到我村至王套楼村十字路口黄某甲的代销门口玩,这时唐河县郭滩的李某甲、王某二人骑了一辆摩托来找我,他们二人看到我后,就把摩托车停在黄某甲的代销店门口,我们四人就在闲聊,这时从东边过来一辆二轮摩托车,车到我们跟前时,我说:“妈那个×,站住。”可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不站,继续往南行驶,我就骑了一辆摩托车跟在后面撵,撵到王套楼村王文法的代销点南边时,我超过了那人,我就把摩托车横在路中间,从车上下来站在路上,那人骑到我跟时,他看过不去就从车上下来,我就上前去要那个人手里的钥匙,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不给我,我就上前扇了那人几耳巴,这时,王某驮着我村刘吉朝也追来了,他们二人到跟前后,刘吉朝问摩托车钥匙,我说在我跟前,我就把摩托钥匙交给刘吉朝,让刘吉朝把那个人的摩托车骑着往北走,王某驮着那个人,我跟在后边,我们一起到任桥黄某甲的代销点门口。到黄某甲门口后,刘吉朝问那个人要证件,那个人说是新摩托车,证件都在家里,若要我回去拿。刘吉朝说:“不中,你得交100块钱。”那人说:“没钱。”我说:“没钱少交点,交50块钱算了。”可那个人还说没钱。刘吉朝说:“我们是郭滩派出所的,不交钱把车推到郭滩派出所里。”可那个人不让推,刘吉朝就上前抓住那个人照那个人脸上扇了几耳巴。这时我说:“真没钱你往代销点里给我们弄几盒烟。”那人看没办法就往代销点里去欠,可代销点黄某甲不认识那人,也不欠给他。那人说:“我姐们也是任桥的,我姐夫叫刘朝雷。”黄某甲才同意欠给他,我们就让那个人买好烟,可代销点没有好的,最好的烟是硬盒皇后,那人就从代销点里拿了八盒皇后烟给我们了(具体谁接的烟,我记不清楚了),我们接住烟后,就让那人走了。

我们四人拦车的目的是想问人家要几个钱花花,当时每人分了两盒烟,这八盒烟价值二十元。我不认识那人,也没有矛盾纠纷,开始不知道是哪的,后来知道是王套楼村的,不知道叫啥,约二十多岁。

拦截这辆摩托车时就我和刘吉朝商量过,我们在酒后商量拦个摩托车弄点钱花花。

同案犯刘某甲于2002年11月23日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