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11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伟,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于。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1992年9月10日被襄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忠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因犯销赃罪于1994年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远强,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9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6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秦忠建犯盗窃罪、被告人杨远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伟、秦忠建、杨远强、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13年10月6日夜,被告人程伟、秦忠建伙同老头(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白龙村2组赵某某家,将赵某某家的1250斤花生果、32袋化肥盗走,后三人销赃分肥。经鉴定,被盗花生的价值为4125元,被盗15袋青岛复合肥价值2250元,被盗17袋四维平衡肥价值2550元。 2、2013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远强、程伟、秦忠建伙同老头、老二(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王某乙家,将王某乙家7只羊盗走。经鉴定,被盗7只羊的价值为8260元。 3、2013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伟、秦忠建、杨远强伙同老头窜至新野县南新路马营路口赵某粮油收购店,将店内14袋芝麻盗走。经鉴定,价值9282元。 4、2013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程伟、秦忠建伙同老头窜至新野县沙堰镇冀庄公路边,将陶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A863B的白色东风小霸王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6180元。 5、2013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程伟伙同王某丙、杨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五星镇张店村张某甲家,将张某甲家的一台海信牌液晶电视机、星巴赫牌电焊机、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对胶质镇宅麒麟、一副十字绣、烟酒、4000多元现金等财物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0098元,总涉案价值24098元。 6、2013年11月8日夜,被告人程伟、秦忠建、杨远强伙同老头、王某丁、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南阳师范学院西十二里河附近,将梁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豫RS0678的蓝色五征牌农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550元。 7、2013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远强、程伟、秦忠建伙同王某丁窜至新野县纺织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刘某某的粮油门市,将门市内的3200元现金、食用油、绿豆、花生米等财物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020元,总涉案价值12220元。 8、2013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伟、秦忠建伙同杨某、王某丁窜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东吴村任某某家,将任某某所经营的超市内的烟、酒、食用油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0362元。 9、2013年11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杨远强、程伟、秦忠建伙同老头、王某丁窜至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梁某乙家,将梁某乙家的7只羊盗走。经鉴定,被盗的7只羊价值8075元。 10、2013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程伟、秦忠建伙同杨某窜至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蔡岭村1组郑瑞家,将邱某停放在郑瑞家门前的车牌号为鄂H3Y182的东风K02双排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64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邱某。 1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忠建、杨远强伙同杨某窜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张坡村易某某家,将易某某家的花生果、钓鱼竿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960元。 12、2013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秦忠建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艾庄村11组村民艾某某家,将艾某某家的一辆蓝色银翔牌摩托三轮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杨远强销售。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958元。 13、2013年12月5日夜,被告人程伟伙同王某丙窜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汤岗村李某甲家,将李某甲家的一头耕牛盗走。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5600元。 14、2013年12月5日夜,被告人秦忠建伙同杨某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官渠村李某乙家,将李某乙家的两头耕牛盗走。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186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3年11月的一天,杨某将一从陌生人处购买一辆神龙富康轿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经查,该车系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李冲村村民周某于2013年7月27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周某。 2、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程伟以6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人处购买一辆K01单排东风小康工具车,经查,该车系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李某丙于2013年8月3日晚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33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李某丙。 3、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伟以5000元从一陌生人处购买一辆五菱荣光牌面包车,悬挂车牌豫R258Q9,并将该车作为作案车辆使用。经查,该面包车系邓州市桑庄镇西鲁营村村民鲁某于2013年9月2日晚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343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鲁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秦忠建犯盗窃罪、被告人杨远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程伟、杨远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程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秦忠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盗窃犯罪中被盗现金没有3200元;辩称其于2013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起诉书指控其2013年12月5日盗窃耕牛的第14起犯罪事实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