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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国有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有(又名张国友),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任封丘县尹岗乡王李寨村委会主任,2008年10月至案发任封丘县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有(又名张国友),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任封丘县尹岗乡王李寨村委会主任,2008年10月至案发任封丘县尹岗乡王李寨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2014年10月2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11月10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有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代检察员周曼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有及其辩护人郭子卫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封丘县电业局因建设尹岗乡变电站,在尹岗乡王李寨村征用土地7.34亩。2013年5月份,封丘县电业局先行支付王李寨村10万元征地附属物赔偿款,转存至封丘县尹岗乡政府财政所账户,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国有领取该款,将其中的91614元存入到张某甲等5户非征地户粮食补贴存折上,并于2013年5月12日至6月3日取出;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张国有从尹岗乡政府财政所领取封丘县财政局拨付的该征地赔偿款264240元,将其中92328元存入其父亲张乙粮食补贴存折上,并于2013年8月30日至9月4日取出。被告人张国有套取上述征地补偿款共计183942元人民币,现金支付陈某某小麦赔青款1000元,归还其为村内公务垫支的119935元开支,支付郭甲某等6户征地户玉米赔青款5734元,将剩余的75534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2011年底,尹岗乡王李寨村建设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文化娱乐广场项目,被告人张国有借贷本村村民张某旭2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该项目共花费29650元。2012年初,封丘县财政局拨付该项目奖补资金37220元,被告人张国有套取该奖补资金,扣除项目花费29650元和归还借贷启动资金的利息2000元后,将剩余的557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张国有向封丘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45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中共尹岗乡委员会尹发(2012)6号文件、中共尹岗乡委员会证明、农村党支部书记、委员会主任基本信息登记表、尹岗乡政府当选王李寨村主任证书;河南省发改委文件、河南省电力公司文件、封丘县电业局文件;封丘县电业局账目、凭证和土地附属补偿协议;封丘县土地局预补偿安置方案;封丘县尹岗乡政府、尹岗信用社进账单、记账凭证及明细;尹岗变电站用地补偿明细表;尹岗乡王李寨村变电站毁青补偿款、附属占地补偿表、征地补偿表、粮食补贴折及账户收支明细和张国有取款凭条;收款证明、发票单据等;封丘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报账申请表、项目开工申请、施工单位资质;工程验收报告及照片等;尹岗乡财政所记账凭证及票据;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收款票据等;证人郝某某、郝甲某、马甲某、郭甲某、赵某某、郭甲某、陈某某、刘振某、葛某某、张丙某、郭丙某、张丁、张某旭、李丁某、陈某某、闫某某、李某重、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国有的供述和辩解;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3份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有作为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负责人,利用负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管理的职务便利,套取并侵吞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款和社会捐助的公益事业款共计81104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国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国有系初犯,无前科,部分退赃,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封丘县电业局因建设尹岗乡变电站,在尹岗乡王李寨村征用土地7.34亩。2013年5月份,封丘县电业局先行支付王李寨村10万元征地附属物赔偿款,转存至封丘县尹岗乡政府财政所账户,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张国有领取该款,将其中的91614元存入到张某甲等5户非征地户粮食补贴存折上,并于2013年5月12日至6月3日取出;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张国有从尹岗乡政府财政所领取封丘县财政局拨付的该征地赔偿款264240元,将其中92328元存入其父亲张乙粮食补贴存折上,并于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9月4日取出。被告人张国有套取上述征地补偿款共计183942元人民币,现金支付陈某某小麦赔青款1000元,归还其为村内公务垫支的101935元开支,支付郭甲某等6户玉米赔青款5473元,将剩余的75534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南省发改委文件、河南省电力公司文件、封丘县电业局文件;

证明封丘县2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35千伏项目,在尹岗乡王李寨村新建尹岗变电站。

2、封丘县电业局账目、凭证和土地附属物补偿协议、尹岗乡财政所记账凭证;

证明2013年4月19日,封丘县电业局经刘振某手先行拨付给王李寨村征地附属物补偿款10万元。

3、封丘县信用联社尹岗分社凭证及明细;

证明2013年5月10日,尹岗乡财政所向郝某某等10个账户转款99091.68元。

4、封丘县电业局记账凭证、封丘县财政局拨款通知单、及封丘县土地局预补偿款请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证明2013年5月30日,新乡市供电公司向封丘县财政局缴纳征地款60.0406万元,2013年7月17日,封丘县财政局将26.424万元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尹岗乡财政所。

5、封丘县信用联社尹岗分社进账单及凭证等

证明2013年7月22日,封丘县信用社尹岗分社将26.524万元从尹岗乡政府账户转至郝某某、马某亮、马甲某、郭甲某、郭甲某、张乙、陈圣等7人账户。

6、张国有取款凭条

证明张国有从粮食补贴存折上代取款情况。

7、占地赔偿协议;

证明尹岗乡王李寨村民委员会与郭甲某、郭甲某、马某亮、马甲某、陈某某、郝某某签署占地赔偿协议的情况。

8、尹岗变电站用地补偿明细表;

证明共占用王李寨村7.34亩土地,区片价每亩3.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0.1万元,合计每亩3.6万元,共计26.424万元。

9、尹岗乡王李寨村变电站毁青补偿表、附属占地补偿表;

证明领取陈某某、郝某某、马甲某、马某亮、郭甲某、郭甲某、张乙补偿款共计12085.68元的情况。领取张某甲、申建某、张某顺、郭艳某、张乙附属占地款88050元的情况。

10、尹岗乡王李寨村变电站征地补偿表;

证明郭振东、马甲某、马某亮、郭甲某、郭甲某、陈某某、张国有领取补偿款的情况,合计26.524万元,其中张国友领取92328元。

11、郝某某、郭甲某、郭甲某、马某亮、马甲某、陈某某、张某甲、张乙、郭艳某、申建某、张某顺的粮食补贴折及账户收支明细;

证明款项打入及支取情况。

12、发票单据

证明被告人张国有因公支出17035元。

13、证明

张某甲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收到变电所占地赔偿1000元。宋某岭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收到建垃圾池款2700元。

14、证人郝某某、郝甲某、马甲某、郭甲某、赵某某、郭甲某、陈某某、刘振某、葛某某、张丙某、郭丙某、张丁、张某旭、李东某、邵某某、李丁某等人的证言;

证人郝某某、郝甲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耕地被征用后领取征地款31548元、麦苗赔偿款1702.8元、玉米苗赔偿款180元,共计33430.8元的情况。

证人马甲某证明因建设尹岗变电站领取占地赔偿款26832元、麦苗赔偿款1440元、玉米苗赔偿款140元,共计28412元的情况。

证人郭甲某证明了因建设尹岗变电站领取占地赔偿款50820元、麦苗赔偿款3024元和玉米苗赔偿254元,加上看大门报酬1000元,共计55098万元的情况。

证人赵某某证明了马某亮家领取占地赔偿款20658元、麦苗赔偿款840元,共计21498元的情况。

证人郭甲某证明了因建设尹岗变电站领取占地赔偿款共计14041.88元的情况。

证人陈某某证明了因建设尹岗变电站领取占地赔偿款31042元、麦苗赔青款1000元,玉米赔青款2400元,共计34442元的情况。

证人刘振某证明了因建设尹岗变电站征用王李寨村土地,在征地补偿之前先行支付王李寨村10万元钱。

证人葛某某证明2013年秋天架线施工结束后,,其向张国有支付了12250元用于赔付了沿线群众的毁青苗款,这些和变电站征地补偿款等没有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