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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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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在封丘县黄金贵足洗脚城做收银员。因涉嫌盗窃,2013年10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在封丘县黄金贵足洗脚城做收银员。因涉嫌盗窃,2013年10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7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又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到封丘县平等路口黄金贵足洗脚城做收银员,在前台收银电脑中多张贵宾卡卡号内有储存金额。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客人消费后现金结账时,盗刷贵宾卡内的金额进行冲抵,将客人交纳的现金据为已有。至2013年4月辞职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从19张贵宾卡中盗刷54次,金额1134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黄金贵足洗脚城老板陈某某现金1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怀孕检查材料、退赃证明、工作账单记录及业务记录单、卡号复印件、盗刷的消费刷卡记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务,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赃款,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为怀孕妇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2、3、4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