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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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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福明犯受贿罪、行贿罪再审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97号 原审被告人史某明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97号

原审被告人史某明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受贿所得24万元赃款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史福明的姐姐史福宋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