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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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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敏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0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被害人段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叶,女,1946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0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系被害人段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叶,女,194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段某甲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鹏鹏,男,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段某甲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素敏,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确山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素敏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驻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及原审被告人赵素敏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素敏系被害人段某甲(殁年25岁)的妻嫂。段某甲得知赵素敏与公婆不和,经常生气,于1993年4月21日晚到其妻哥余某甲家调和家庭矛盾,与余某甲的妻子赵素敏发生争吵、厮打,赵素敏拿出一把尖刀,对段某甲的右胸部捅刺,致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段某甲系被锐器刺破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赵素敏作案后外逃。2013年10月24日,确山县公安局根据赵素敏母亲黄某某提供的赵素敏潜逃的大致地点,在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在廊坊市三河市新集镇将赵素敏抓获。被告人赵素敏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确山县公安局于1993年4月22日对赵素敏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确山县公安局在逃人员撤销表、拘留证、逮捕证及出具证明证实:1993年4月21日赵素敏持刀将段某甲捅伤后,和其丈夫余某甲一起潜逃外地。2013年10月24日赵素敏被抓获归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

3、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显示:2013年10月24日,确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赵素敏母亲黄某某的协助和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在三河市新集镇将赵素敏抓获归案。

4、确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提取蓝色拖鞋一双,血迹一部分。在竹沟乡派出所提取单刃尖刀一把。

5、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经被告人赵素敏当庭辨认,该尖刀与其作案时的尖刀特征相符。

6、确山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段某甲系被锐器刺破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7、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赵某甲、黄某某与赵素敏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

8、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6日,经对赵素敏人身进行检查,确认其右上肢前臂内侧有一处3.4×4.5cm椭圆形伤痕,与牙齿咬伤形成的伤痕特征相吻合。

9、确山县公安局2014年6月8日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赵素敏的父亲赵某甲、段某甲的哥哥段某乙、赵素敏婆家二姐余某乙分别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被告人赵素敏。

10、梅卫东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时其在竹沟乡派出所工作。接到报警后其组织人员抓捕,在赵素敏家中的案发现场提取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后交给前来勘验现场的技术人员。

11、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1993年阴历三月份一天晚上,段某甲酒后让其陪同去调和岳父岳母与赵素敏之间的矛盾。到赵素敏家后,段某甲与赵素敏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听段某甲说赵素敏咬着他的腿了,看到段某甲左腿膝盖上边被咬了一个红血包。后听见余某甲喊“杀人啦,快拉人啊”,还有喊“救命”的声音。看见赵素敏手里拿着一把尖刀还在段某甲右胸前插着没有拔出来,段某甲胸前的鲜血直往外冒。赵素敏当时拿的是把一尺长、二指宽、带把的单刃尖刀。

12、证人段某乙证言证实:1993年三四月份一天晚上十二时许,赵某乙到其家告知段某甲被赵素敏用尖刀捅伤,正在竹沟卫生院抢救。其和段多赶到卫生院,看到段某甲眼睛闭着,已经不能说话,后来在转往确山县医院途中死亡。

证人段多证言与段某乙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沈叶证言证实:1993年农历三月份,其子段某甲得知妻嫂赵素敏与岳父母经常生气,想去调和。案发当天下午6时许,段某甲喊着赵某乙到赵素敏家调解纠纷。夜里其正睡觉时赵某乙来说段某甲被赵素敏用刀扎伤了。其和余某丙赶到竹沟卫生院时,看到段某甲已经死亡,上半身右侧被扎了两刀。

证人余某丙证言与沈叶证言基本一致。

14、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多年前的一天晚上,其在竹沟卫生院值班时,段某甲被送卫生院抢救,其对段某甲进行了包扎,看到伤势严重,让转院治疗。

1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听女儿赵素敏说当年因琐事经常和婆婆生气,余某丙知道后就让段某甲去找她出气。段某甲去后就打赵素敏,赵素敏顺手拿了把刀捅了段某甲几刀,随后逃往外地。2013年10月23日其领着公安人员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赵素敏曾经租住的地方去抓赵素敏,随后和公安人员一起把赵素敏带回确山县公安局。

16、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赵素敏是其大女儿。1993年赵素敏因琐事把段某甲扎伤后和余某甲一起外逃。2013年10月份,经过公安人员的开导其让妻子黄某某去找赵素敏投案自首。

17、被告人赵素敏对持木把单刃尖刀捅段某甲胸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素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素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1897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段明清、沈叶、段鹏鹏上诉称: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轻。原判仅判决赔偿丧葬费不当,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上诉人赵素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赵素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一审未认定赵素敏的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