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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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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放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4)卢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卢氏县城关镇

(2014)卢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卢氏县城关镇靖华东路二街坊348号居民)、董某放火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4月10日、2015年5月14日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莫帅林,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于2015年1月22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诉讼过程中,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7日晚,被告人董某到被告人高某某家借钱,被告人高某某因与卢氏县城关镇黑马村居民王某甲有矛盾,便要求被告人董某将王某甲位于卢氏县城东大街的杂货蓬点燃,被告人董某答应被告人高某某提出的条件,被告人高某某便给被告人董某40元。2014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某窜至王某甲杂货蓬东侧,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货蓬点燃后逃离现场,后睡在棚内的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儿媳余某某及时发现,将火扑灭。2014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董某再次到被告人高某某家借钱,被告人高某某再次提出让被告人董某将王某甲杂货蓬点燃,2014年4月12日早上,被告人董某到被告人高某某家,谎称已将王某甲杂货蓬点燃,被告人高某某便给被告人董某50元,2014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窜至王某甲杂货蓬北侧,用打火机和汽油将杂货蓬点燃后逃离现场,后睡在棚内的余某某及时发现,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他与王某甲无冤无仇,不可能放火烧王某甲的棚子。他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均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取得的。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某窜至卢氏县城东大街王某甲杂货蓬东侧,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王某甲棚花点燃后逃离现场。被住在棚内的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儿媳余某某及时发现,将火扑灭。2014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再次窜至王某甲杂货蓬,用打火机和汽油将王某甲杂货蓬北侧点燃后逃离现场,后被住在该棚内的余春花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董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董某1972年12月14日出生,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视频监控截图照片12张证明:被告人董某2014年1月28日5:0-5:14在卢氏县城东门外桥、新车站桥、东街停车场、东大街、水利局门口的行迹。

3、卢氏县公安局悬赏通告证明:2014年4月13日卢氏县公安局发出悬赏通告,称2014年4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卢氏县城关镇东大街发生一起重大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嫌疑人为一男性、30-40岁、身高167厘米左右、短发、平头、发际较高,上身穿深色西装、走路稍跛,请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凡提供线索破案者,奖励现金贰万元。

4、现场监控视频及侦查机关审讯被告人董某的现场视频光盘证明:本案案发时间被告董某在现场附近出现。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董某的过程。

5、2014年4月13日凌晨王某甲杂货蓬着火现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2014年4月13日凌晨王某甲杂货蓬着火现场位于卢氏县城关镇王某甲杂货店,该杂货店在卢氏县县城东大街,东侧紧邻张某某东街副食批零门市,西侧紧邻刘某甲门市,南侧紧邻居民区,北侧10米处为通利电器门市。该杂货店为条状花篷搭建而成的简易房,南北长600厘米、东西宽535厘米、高190厘米,勘查中发现北侧花篷距离花篷西端129厘米、距离地面高3厘米处的花篷被损毁,损毁后形成一个166×48厘米的洞,洞周围的花篷呈烧焦状;在距离北侧花篷西端190厘米、距离北侧花篷北侧102厘米处的地面上发现一个10×10.3厘米的卫生纸团,该卫生纸团呈潮湿状,卫生纸团上部发现明显燃烧残留物。杂货店内部顶南侧花篷、靠东侧花篷放置一张床铺,勘查时该床铺上的被子呈摊开状态,余某某的儿子王某丙在床上休息。

6、2014年1月28日凌晨王某甲杂货蓬着火现场的现场照片28张证明:王某甲杂货蓬2014年1月28日凌晨着火的现场方位、概貌、周围环境、着火点位置、被烧食品等情况。其中着火点位于杂货蓬东侧。

7、被告人董某指认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4年6月17日卢氏县公安局民警张荐方拍摄被告人董某指认其2014年1月28日和2014年4月13日两次放火的地点情况。

8、证人彭某某(女,卢氏县环卫工人)的证言:2014年4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我和老公陈某某在卢氏县城关镇东街口打扫卫生,由东向西清扫到粮油市场的时候,我听见“呼”的一声,同时闻到一股很大汽油味,我就和老公向身后看去,看到路边一个花篷的一角开始着火,这时花篷边上有一名男子顺着水电局的大楼斜着向北走了。过了一会儿我就看到花篷里出来一名三十多岁女子,出来后就开始哭。她用水将火扑灭打了一个电话,不一会儿一个老头也到花篷那里,老头过来问我见到什么没,我和老公就告诉他刚才有人从花篷边走向水电局方向北走了。这名男子三四十岁的样子,平头,身高167厘米左右,身穿深色衣服,具体什么样子我没注意。这男子走的时候没带什么东西。我刚从东街口扫地的时候,看见他一个人由西向东出了东街口,准备向菜市场方向走,后来他直接上了东门外桥。我在这里打扫街道四十多天,见过他两三次,都是凌晨一两点、两三点。如果见到他我能认出来。(观看视频后)这名男子和2014年4月13日凌晨两点多在东街口着火现场出现的男子是同一人。

9、证人彭某某的辩认笔录2份证明:2014年4月13日,在卢氏县公安局民警的主持下,彭小爱两次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在卢氏县城关镇东街口着火现场出现的可疑男子为被告人董某。

10、证人陈某某(卢氏县环卫工人)的证言:2014年4月13日凌晨一点多,我和妻子彭某某在卢氏县城关镇东街口打扫卫生。凌晨两点多扫到粮油市场的时候,我听见“彭”的一声,并且闻到一股很大汽油味,我向身后看去,看到路边一个花篷的一角开始着火,这时花篷边上有一名男子顺着水电局的大楼向北走了。过了一会儿我就看到花篷里出来一名三十多岁女子,用水将火扑灭,哭着打了电话。不一会儿一个老头过来问我见到什么没,我就告诉有人从花篷边走了。当时路灯很亮,这男子三十六七岁,平头,身材中等,167厘米左右,上穿深色西装,下穿深色裤子。这男子走的时候没带什么东西。2014年4月11日还是10日凌晨两点多我也看见过这名男子在着火的花篷附近转悠,没注意他携带什么。

11、证人陈某某辨认笔录2份证明:2014年4月13日,在卢氏县公安局民警的主持下,陈某某两次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在卢氏县城关镇东街口着火现场出现的可疑男子为被告人董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