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卢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女,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苗文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豫MF8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