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红恩,男,现已死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恩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红恩于2015年2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郜留剑 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 人民陪审员 李 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