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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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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骆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卢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

(2015)卢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豫MG552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卢氏县官道口镇高速服务区驶往卢氏县杜关镇,行至209国道卢氏县境1033KM+450M(官道口镇寨上村)处,将行人卢氏县官道口镇寨上村居民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骆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骆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明的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彭某某、贺某某的证言,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卢公交认字(2014)第4112242014007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4)05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郜留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