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漯刑申字第1号
陈小强:
你因与张林元、彭妨故意伤害一案,对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刑三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依据、法定证据,捏造事实,误用法律法规,审判程序违法,枉法裁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方面是正确的。
第一:关于申诉人主张的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根据、法定证据、捏造事实,误用法律法规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三被告人伤害王建军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故此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申诉人主张原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违规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原一二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关于法庭纪律、回避制度、当事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合法,故此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裁定应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