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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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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强奸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漯刑申字第6号 阎菊香: 你因阎某某强奸一案,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阎某某没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漯刑申字第6号

阎菊香:

你因某某强奸一案,对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某某没有强奸的动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第一,关于申诉人主张原审被告人阎某某没有强奸的动机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三、四天才通过其女友杨柳认识的被害人刘某某,双方并未单独接触过,亦未有任何交往。根据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杨柳证言、被告人阎某某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阎某某在房间内企图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刘某某拒绝后,才对其和杨柳实施殴打,故此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申诉人主张阎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根据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杨柳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能证明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推倒在床上,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其拒绝后,才对刘某某和杨柳实施殴打,其对刘某某殴打较轻,但用脚将杨柳的头部踢伤,使其满面流血,殴打较重,并通过对刘某某朋友杨柳的殴打逼被害人就范,让其脱掉衣服,实施了强奸行为,该事实还有被侵害人刘某某和证人杨柳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在卷佐证,故此理由亦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申诉人主张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是否成立。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经查,本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又通过殴打其朋友杨柳较重,以逼其就范,进而实施了强奸行为。故此观点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裁定应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