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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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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秋金,又名陈小满,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胜利,男,1969年6月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25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秋金,又名陈小满,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胜利,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志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秋金、胜利志军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秋金、卢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2月,被告人赵志军任济源市下冶镇第二管理区书记,辖区包括官洗沟村,2008年5月,被告人卢胜利被选举为官洗沟村委会主任,2008年7月,被告人陈秋金被任命为官洗沟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因小浪底水库蓄水,官洗沟村决定将全村土地、荒山、林地对外流转。期间,赵志军向陈秋金、卢胜利提出想在官洗沟村要一个铝矾土矿坑,陈秋金和卢胜利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口头答应将村里的老四矿矿坑给赵志军开采,但赵志军既未向该村交钱,也未办理任何手续,更没有进行开采。

2008年下半年,官洗沟村经集体研究,选定崔某某为该村土地、荒山整体流转承包人。为解决本村地界上铝矾土矿开采混乱的问题,保证该村土地、荒山顺利流转,在陈秋金和卢胜利主持下,该村集体研究决定(以下简称“村委决定”):该村区域内的铝矾土矿坑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对个人拍卖、承包的矿坑,村委无条件收回;已开采的矿坑,每个矿坑须给村委交8000元,经村委划界签合同后方可继续开采,只能开采两个月,且可以下挖不能扩挖,两个月后矿坑无条件交给承包人。之后,部分村民向村里交纳了8000元,办理相关手续后又开采了两个月。但卢胜利、陈秋金、赵志军均未交纳8000元。

2009年3月3日,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代表官洗沟村与代表崔某某的丁某某商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赵志军也在场。在商谈过程中,三人提出其在官洗沟村有三个铝矾土矿坑,土地流转后不准备再干,想将矿坑卖给崔某某。崔某某为了能与该村签订土地、荒山流转协议并在以后履行过程中取得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等人的帮助,在未考察了解矿坑情况、未签订相关矿坑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答应付给三人60万元。同年3月4日,崔某某支付给三人60万元。3月5日,陈秋金、卢胜利代表官洗沟村与崔某某签订了《下冶镇官洗沟村土地及荒山流转合同书》,将该村土地、荒山以1500万元流转给崔某某。卢胜利、陈秋金、赵志军每人分得20万元,并分别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借款或购房。

案发后,被告人赵志军退出赃款20万元。

另查明,1996年3月,被告人陈秋金与官洗沟村签订承包合同,对该村岭西下洼矿坑进行铝矾土矿石开采,2003年因群众阻拦停工。2006年被告人卢胜利在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采该村姜树疙瘩铝矾土矿,2007年开采几个月后因故停止开采。2012年4月25日,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受贿的线索。经初查,掌握了三人在官洗沟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崔某某索要钱款的情况。期间,三人主动找到崔某某,表示要退款。2012年7月31日,检察机关通知三人到案进行询问,同日对三人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秋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996年其与官洗沟村签订了该村岭西下洼铝矾土矿坑的承包协议,1997年之后就没有再开采,2009年将该矿卖给了崔某某,其是无证开采。

2008年下半年,群众提出将土地、荒山流转出去,全村整体搬迁。经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将土地、荒山对外公开招标,官洗沟村地界上的铝矾土矿窝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原由个人拍卖承包的矿坑无条件收回,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9月份,村支集体研究决定已开采矿坑的个人需要向村里交8000元,与村里签合同由村里划界开采,开采期限为官洗沟村与崔某某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两个月后所有铝矾土矿坑无条件转给崔某某,其没有向村里交钱。2008年下半年,卢胜利提出赵志军想在村里要个铝矾土矿坑,其和卢胜利同意把老四矿给他,赵志军没向村里交过钱,也没办过任何手续,也没有对老四矿进行开采。卢胜利的矿坑在官洗沟村姜树疙瘩前嘴,是卢胜利擅自开采的,开采一个多月就停了。

2009年3月3日晚上,其和赵志军、卢胜利商议将每个矿坑20万元卖给崔某某。3月4日上午,其和卢胜利、崔某某、丁某某等人谈土地流转协议的事,崔某某将60万元存到以其名义办的存折上。后三人每人分得20万元。卖矿坑时,崔某某没有到现场看过,也没了解过矿的储量和品位。其得的20万元全部还思礼面粉厂许小玲了。

崔某某之所以给钱,是想在土地流转、打击非法开采、处理矿产纠纷及老百姓的关系方面,给他提供便利。

(2)被告人卢胜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的矿坑在官洗沟村姜树疙瘩往五矿去的拐弯处的路下面,既没有开采手续,也没有向村里交过钱。2007年开采了将近一个月,因矿石品位低,卖不出去,停止开采了。

2008年群众提出想整体搬迁,将土地、荒山流转出去。经村集体研究,确定流转价格1500万元。2008年下半年,村集体研究决定,一是村区域内的铝矾土矿窝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二是个人拍卖承包的矿窝、矿坑,村无条件收回所有权,不负任何责任。因已经收取矿窝租金和承包金的部分群众不愿意退款,不同意村里的管理措施,9月份,又决定已经开采有矿窝的个人需要向村里交8000元,与村里签合同由村里划界后方可开采,开采期限为官洗沟村与崔某某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两个月后所有铝矾土矿坑无条件转给崔某某。其没有来得及交钱、签合同。

陈秋金卖给崔某某的矿窝在官洗沟村岭西下洼,与村里签订开采协议,2006年之后陈秋金一直没有开采。2008年陈秋金没有按规定向村里交8000元钱。2008年在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赵志军帮助协调处理与乡里的关系,提出想在村弄个矿坑干,其和陈秋金商量把原老四矿给赵志军。赵志军没往村里交钱,也没有和村里签协议。这事没有和其他村支两委成员商量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