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刑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仁,男,1962年4月2日出生。 辩护人韩忠利,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明仁及其辩护人韩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徐明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