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77号
郭某梅、徐某莹、徐某楠、徐某清:
你们为被告人余某勇、邢某奎、樊某宝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余某勇量刑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邢某奎、樊某宝应从重处罚;民事部分应赔付精神抚慰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某勇、邢某奎、樊某宝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决部分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