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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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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勇、邢震奎、樊家宝犯故意杀人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77号 郭某梅、徐某莹、徐某楠、徐某清: 你们为被告人余某勇、邢某奎、樊某宝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被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77号

郭某梅、徐某莹、徐某楠、徐某清:

你们为被告人余某勇、邢某奎、樊某宝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余某勇量刑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邢某奎、樊某宝应从重处罚;民事部分应赔付精神抚慰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某勇、邢某奎、樊某宝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决部分亦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