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23号
侯某军、李某达:
你们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2010)商刑终字第312号刑事判决及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敲诈勒索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们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及再审审理认为不能成立,此次申诉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们息诉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