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69号
任某长:
你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周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1998)豫法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数额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