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24号
原审被告人孙某瑾犯挪用资金罪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维持上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瑾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2008)上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孙栓瑾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