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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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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强犯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02号 张某强: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02号

张某强: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在场证人张某强证实听你说要跺被害人樊某江,随后就听到樊某江哎呀一声;樊某江的亲属及医生证实樊某江事后给其亲属说过张某强跺他了,其亲属在送樊某江就医时向医生说樊某江被人打了;你对跺樊某江腹部一脚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樊某江系被钝性物体打击腹部致肠管破裂并发弥漫性腹膜炎,引起感染性休克而死亡;原判依据上述证据认定你伤害樊某江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根据案发原因,你伤害被害人的方式、力度和结果,认定你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本院鉴于该案因民间琐事引发,考虑你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你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将对你的刑罚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