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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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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曾用名赖五,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泌阳县花园乡曹庄居委马庄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曾用名赖五,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泌阳县花园乡曹庄居委马庄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贺XX(另案处理)提供冰毒,被告人石XX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二人在石XX家中吸食毒品;2015年2月25日中午,孙XX(另案处理)与石XX联系吸毒,孙XX到石XX家中,由石XX提供冰毒、场所和吸毒工具,二人在石XX家中吸毒,后苗XX(治安处罚)也到石XX家吸毒,由苗一博提供毒品,石XX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进行吸毒,当天晚上苗XX、孙XX在宾馆内被查获,经查明孙XX多次到石XX家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由石XX提供;2015年3月18日晚上,石XX在家中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吕XX、吴X二人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2015年3月19日中午,徐精(治安处罚)电话联系到石XX家中吸毒,二人在石XX家中二楼卧室,由石XX提供冰毒和麻古、场所、吸毒工具进行吸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石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XX、吕XX、徐X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证据照片等书证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在其家中,多次为自己及吸毒者提供场所及吸食工具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XX在实施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石XX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