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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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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中午,在泌阳县妇幼保健院东边的停车场,被告人吕某某与武某在其豫QH9765灰色雪弗莱科鲁兹轿车上,由吕某某提供冰毒,在吕某某车内,吕某某和武某吸食冰毒。2015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再次驾驶自己的轿车拉着武某,二人行至泌阳县碧水江南四期时,吕某某拿出其车内的冰毒,吕某某与武某在车内吸食冰毒。

2015年3月20日,经对吕某某、武某二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尿液检测,二人的尿样均成阳性。2015年3月20日,泌阳县公安局以武某吸食毒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武某证言,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样检测照片和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4)泌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两次在其车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吸食毒品用的毒品及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