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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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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辩护人任军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冯XX驾驶豫QLT95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泌阳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高XX驾驶豫QLU663普通两轮摩托车相碰,致两车损坏,高XX、冯XX受伤,后高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冯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双达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0000元(不含交强险部分),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X、吕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驾驶豫QLT955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对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高XX相碰,致高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合理合法,被告人冯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