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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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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所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马xx在平舆县杨埠镇大马庄村委大马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郭xx两包毒品,获利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马xx的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驻马店公安局强戒所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被告人马xx书写的自首材料、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违反毒品有关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所涉毒品已不存在,应按其它毒品对待。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