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丁利伟,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利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止。罪犯丁利伟于201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利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八九月份,公安特情人员杨涛得知被告人丁利伟做过毒品生意,便化名小牛来到丁利伟家,谎称其找丁利伟做生意,并留下联系电话。后丁利伟与杨涛联系并多次与杨涛接触。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杨涛对丁利伟谎称有朋友要购买毒品,要丁利伟准备200克海洛因,丁利伟同意并与杨涛商定价格每克500元。2010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丁利伟及其同伙携带毒品来到杨涛在新蔡县城的家中。杨涛谎称钱不够需出去取钱,二人随杨涛出门后,在新蔡县城信合巷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同伙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96.54克,该毒品海洛因百分含量为26.39%。被告人丁利伟系主犯。 罪犯丁利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利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利伟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