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连向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驻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连向羽,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驻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连向羽,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向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止。罪犯连向羽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连向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连向羽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菜刀、撬杠、土枪等工具到方城县拐河镇西关黄国祥家,将睡在后院收红菇的福建省的连建成、魏玺、连文俊带到屋内,将三被害人捆绑,持刀威逼黄国祥夫妇,抢走现金6000多元,面值15000元的活期存折两张,红色力帆125摩托车一辆,连向羽分得现金430元。案发当天两张存折中的15000元已由连文俊取出。

罪犯连向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连向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连向羽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