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14号 罪犯邢四民,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邢四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止。罪犯邢四民于2004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内,被本院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四民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10日前后,被告人邢小劣通过本村邻居邢四民介绍,在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南地,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三包毒品。同月19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邢小劣携带毒品和被告人邢四民到平舆县城乘坐发往郑州的客车,当车行驶到驻新公路郭楼段东100米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毒品三包重330.73克。 罪犯邢四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受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四民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四民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