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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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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国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27号 罪犯邢国立,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23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27号

罪犯邢国立,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国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邢国立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国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日15时左右,被告人邢国立驾驶一辆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28KM+800M处时,与对面驶来的由党向东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被告人邢国立驾驶的车辆侧翻并致其上乘车人陈某某等人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邢国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于2011年8月2日入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被害人陈某某于2011年8月28日出院,并于2011年9月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罪犯邢国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国立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国立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吕先锾人民陪审员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