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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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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占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04号 罪犯郑占江,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1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204号

罪犯郑占江,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占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郑占江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维持(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对郑占江的定罪量刑。刑期自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止。罪犯郑占江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占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占江伙同他人,窜至禹州市临河路一别墅小区,入户盗窃笔记本电脑、轿车等财物;200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占江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1辆,被告人郑占江参与盗窃2起,盗窃财物价值103174元。被告人郑占江系主犯。

罪犯郑占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近期共受到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占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占江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先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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